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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与古代日本人的“孝”道

作者:王家骅 文章来源:贯通论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11 5:59:00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中国儒家思想对日本人道德观的形成曾产生巨大影响,“孝”即是其中之一。古代日本人的“孝”道是怎样形成的,它的形成对日本社会的发展和日本人的精神生活有何影响?本文试对这个问题作一初探。

在中国,“孝”字的本义有二:一是如《说文解字》所释“孝,善事父母者”;二是“继志述事”,如《礼记—中庸》所说“夫孝者,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也,”即继承先祖的遗志、事功和经验、这种意义的“孝”,开始被视为人们应遵循的道德规范;有的学者说是在商代,有的学者说是在周初,总之是很久远的事。[1]以后,中国的儒家又把“孝”提高为最基本、最重要的德目之一,正如《论语—学而》所新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在儒家学者看来,“孝”不仅指在生活上赡养父母,还要无条件地顺从父母。例如孔子说:“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意为侍奉父母,(如果他们有不对的地方)得轻微婉转地劝止,看到自己的心意没有被听从,仍然恭敬地不触犯他,虽然内心忧悉,却不怨恨。)不唯父母生时如此,死后亦然,即所谓“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勿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学而》)儒家主张在生活上赡养父母,倒是继承了原始道德敬老的古意。但是,主张无条件顺从父母意志,不仅是为了维护父家长制的家族制度,还有明确的政治目的。《论语·学而》说:“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未之有也。”提倡“孝悌”是为了防止“犯上作乱”。这样,儒家的“孝”道便成了维护中国家长制宗法社会的基本道德力量,并进而成为一个伦理政治规范。

在日本,于5世纪初(即日本应神天皇治世)汉字和儒家经典传入日本之前,并不存在上述意义的“孝”的道德观念。日语汉字“孝”,只有音读而没有训读,即是明证。它表明“孝”是由中国传入的,在此之前日本并无相当“孝”之意义的固有语言和由以表述的道德观念。这种情况在日本最早的一部文学著作兼历史著作《古事记》(成书于712年)和日本第一部正史《日本书纪》(成书于720年)所记载的神话、传说中也有所反映。我们通观《古事记》上卷和中卷,几乎看不到表现孝道的事实,反倒有许多体现“不孝”神话、传说。例如,生产了日本国土和诸神的伊邪那岐神,最后生了3个贵子,即洗左眼化成的天照大神、洗右眼化成的月读命和洗鼻子化成的速须佐之男命。伊邪那岐神命令他们分别去统治高天原、夜之国和海洋。唯独速须佐之男命不从父令,哭闹不止,以致闹得种种灾祸降生。[2]另如,速须佐之男命的女儿须势理比卖也屡次欺骗父亲,保护丈夫大国主神。[3]神武天皇庶子当艺志美美命,在其父死后不但娶相当其母的神武皇后伊须乞余理比卖为妻,还要杀死3个异母弟。[4]小说《 山节考》也记载了古代日本某些地区曾有将失去劳动力的年迈父母丢弃于山林的习俗。以上均表明在儒家思想传人日本以前,日本人尚无表现对父母敬养和顺从之意义的“孝”道,亦罕见“孝”的事实。固然,在《日本书纪》中,确有应神天皇前的若干天皇躬行孝道的记载,例如说神武天皇“郊祀天神,用申大孝”,[5]绥靖天皇“孝行纯深”等。[6]但是,神武、绥靖天皇的存在自身尚属疑问,因而有关他们躬行孝道的记载与其说是历史事实,莫若说是8世纪初受到儒家思想影响的《日本书纪》著者表现其政治理想的臆造,恰恰反映了后文所述的8世纪“孝”道在日本流行。

中国儒学传入日本之初直至6世纪中期,由于仅在天皇官廷内对少数皇室成员和贵族,以个人讲授方式传播,因而其影响并不广泛,“孝”道之宣扬亦属罕见。

7世纪初,圣德太子推行“推古朝改革”,欲全面学习中国,实行中央集权政治制度,力图推动日本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演变。然而,他于603年制定的《冠位十二阶》中,虽以儒家的德目(德 、仁、礼、信、义、智)命名官位,却未提及“孝”这一德目。圣德太子于604年亲自制定并公布了《十七条宪法》,其第6条中的“其如此人,皆我忠于君,无仁于民。是大乱之本也”一段,[7]虽系源自中国《孝经·五刑》“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但却无一字涉及“孝”。

7世纪中期的“大化革新”,是日本古代最重大的变革,标志着日本进入封建制社会。大化革新的主要推动者中臣镰足和中大兄皇子等人,是根据中国儒学的政治理念和唐帝国的范例实行各项改革的。他们曾大力宣扬中国儒学的“天命观”和“王土王民”、“德治”、“仁政”思想,用以说明实行“公地公民制”和建立中央集权政治的合理性。然而,在大化革新时期,对“孝”道的宣扬尚不多见。

如何解释上述历史现象呢?为何在中国儒学传入以前,日本不存在相当于“孝”之意义的道德观念呢?为何在儒学传入日本之后,乃至大化革新时期,“孝”道的宣扬并不多见呢?笔者以为这与当时日本的社会组织和家族结构有关。

在大化革新以前,日本处于氏姓贵族奴隶主统治平民和“部民”的奴隶社会阶段。“部”是皇室或氏姓贵族占有的人民集团。皇室或贵族对于被征服者或大陆迁来的移民,仍保持其原有的共同体,编成“部”加以统治。“部”有从事农业的“田部”、从事手工业等专门职业的“品部”以及“杂部”之分。“部民”的大部分是奴隶。此外,奴隶主贵族和平民还组成称作“氏”的社会集团。“氏”既非纯粹的血缘共同体,亦非纯粹的地缘共同体,而是由居住于同一地区的氏族长的血缘家族和非血缘家族组成。“氏”的首领“氏上”是奴隶主贵族,“氏”的一般成员“氏人”则是平民。天皇授予“氏上”以“姓”(如臣、连、造、直等),用以区别其身份高低,这些人便是氏姓贵族。当时皇室并不能直接统治全国,除直接统治直属土地即“屯仓”上的“部民”外,主要通过氏姓贵族,借助“氏”这一模拟血缘共同体组织,间接统治“氏人”和“部民”。土地和部民,大多是氏姓贵族奴隶主的私有物。这是7世纪前日本奴隶制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而在按照族制原理组成的模拟血缘共同体“氏”的内部,其家族制度尚未形成中国那种重视父系单系的父家长制。当时构成“氏”或“部”的成员,既有母系亲族,也可能有父系亲族。在家族中,父权还不强大,父子别居别产的情况并不罕见。当时也不存在妻妾的区别和嫡庶子的区别。不仅尚未确立父系的嫡子继承制,甚至有的是由长女继承。婚姻形态则有所谓的“妻访婚”,婚后丈夫住到妻子家,但不是常住。我们知道,道德观念的形成或外来道德思想的移植,是要受到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条件制约的。因而,在这样的社会组织和家族中,虽存在亲子间自然的相互亲情,也会存在“敬老”的风俗,却不存在子女对亲长的片面敬养和服从义务,当然便不会形成表现这种片面义务的类似中国之“孝”的道德观念。因而在汉字与中国儒学传入日本之前,日语中无相当于“孝”的语词,以致“孝”字在日语中只有音读而无训读。即使在中国儒学传入日本之后,如同上述,由于接受“孝”观念的社会基础尚未形成,“孝”道未得到广泛宣扬也就不足为奇了。圣德太子的“推古朝改革”,尤其是“大化革新”之后,日本的中央统治者按照中国儒学的政治理念,以唐帝国为典范,自上而下地推行改革,实行“公地公民”的“班田制”,废除了氏姓贵族奴隶主私有土地和部民的“部民制”;实行以天皇为首的中央集权官僚制度,废除了氏姓世袭制。而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这样的经济、政治变革即经济、政治权力的再分配则迫切需要新的思想理论依据。于是,当时的日本统治者革新派的当务之急是宣扬中国儒家的“天命”思想,“王土王民”、“德治”、“仁政”思想,企图用以建立新的秩序原理和信仰、价值中心,从而确立“君”“臣”“民”的新社会秩序。然而,当时这种自上而下的社会改革尚不会立即波及社会底部与深层的家族制度。在发布“大化革新”诏令和652年(白雉3年)时虽曾明令规定实行“户”制,但“户”并非就是父家长制的家族,户主也未必是父家长。这样,当时的统治者虽大力宣扬儒家的政治理念,却未提倡“孝”道,便不难理喻了。

日本统治者倡导“孝”道,主要是进入奈良时代(710—784年)以后的事。

作为当时国家基本法典的律令(701年制定的《大宝律令》已散失,718年制定的《养老律令》尚存,但两者内容大体相近),有许多条目用以倡导“孝”道。“令”类似现在所说的国家组织法、民法、诉讼法等法令,其目的如《弘仁格式》序所说“令以劝诫为本”。“律”近似现在的刑法,“律以惩肃为宗”。[8]

“令”有些积极劝奖官吏遵行“孝”道的条文。《学令》第5条规定,在国家的最高学府“大学寮”中,“孝经、论语,学者兼习之,”[9]是作为官吏后备军的大学生的必读书,而其他儒家经典(周易、尚书,周礼、仪礼、礼记、毛诗、春秋左氏传)则可选读。另,《选叙令》规定在选拔官吏时,首要标准是德行如何,即“铨拟之日,先尽德行。德行同,取才用高者。才用同,取劳效多者”。[10]在评定官吏功过并对他们进行考核时,也首先看德行。《考课令》所规定的第1条考核标准便是“德义有间者,为一善”。[11]这里对官吏的“德行”或“德义”的具体内容虽未做明确规定,但“孝”肯定是包含其中的。依据《选叙令》的其他条目和《假宁令》的有关规定,便可证明这一点。《选叙令》规定官吏侍病双亲可请假,假期超过200天仍须侍奉双亲时即解官。[12]《假宁令》规定官居京城的文武百官,若父母住于外乡,第3年可给假一次回乡省亲;[13]有职之官吏遭父母之丧应解官。[14]

“令”还有一些条文积极劝奖一般民众奉行“孝”道。如《赋役令》规定“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国郡者,申太政官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15]不仅“孝子”、“顺孙”本人,其同户籍者亦受奖励免除课役。为切实执行上述奖赏条例,《职员令》规定由民部省长官和作为地方官的国守专司其事。其第21条规定民部省长官的职掌是“诸国户口名籍。赋役,计料国用,及勾用度。孝义。优复”。[16]其第70条规定国守的职掌是:“大国,守一人。掌祠社、户口籍帐……纠察所部,贡举孝义。”[17]《户令》的第33条规定“凡国守,每年一巡行属郡,观风俗,问百年……。部内有好学、笃道、孝悌、忠信、清白、异行,发于乡闾者,举而荐之。有不孝悌、悖礼、乱常、不率法令者,纠而绳之”。[18]

“律”则有不少惩戒“不孝”的规定。其第一篇《名例律》之卷首有“八虐”条目。“八虐”指8种不得赦免的重罪,其中便有“不孝”。属于“不孝”的罪行是:(1)告发或诅咒祖父母、父母;(2)于祖父母、父母生时别籍异财;(3)于父母之丧期嫁娶、行乐、脱丧服换常装;(4)闻祖父母、父母之丧,匿不举哀;(5)诈称祖父母、父母之死;(6)奸父祖之妾。[19]此外,殴打祖父母、父母和欲谋杀祖父母、父母以及谋杀伯叔父、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父母则属“八虐”中的“恶逆”。[20]对上述“不孝”和“恶逆”罪行,均加重刑。如殴打、欲谋杀祖父母者处斩刑,告发祖父母、父母者处绞刑,祖父母、父母生时别籍异财者处徒刑二年,于父母丧期嫁娶者处徒刑二年,闻父母之丧匿不举哀者处徒刑二年,诈称祖父母、父母之死者处徒刑一年年,奸父祖之妾者处徒刑二年半。但祖父母.父母殴杀违犯教令的子孙仅处刑一年半。[21]另,《半讼律》还规定“凡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徒二年。”这些显然意在强调亲权和子女的片面服从义务,即意在维护“孝”道。

奈良时代和平安时代的日本统治者并未使律令的劝奖惩诫规定形同具文,在其行政活动中确曾热情执行了律令的有关规定。714年(和铜7年)6月,元明天皇在皇太子举行元服礼时曾下诏大赦天下,并重申“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终身勿事”。[22]同年11月便表彰了大倭忌寸果安、奈良许知麻吕、四比信纱3个平民,并免除其课役。其事迹是:“果安孝养父母,友于兄弟,若有人病饥,自赍私粮,巡加看养。”“麻吕立性孝顺,与人无怨。尝被后母谗,不得入父家,绝无怨色,孝养弥笃。”“信纱……事舅姑以孝闻,夫亡之后,积年守志,自提孩稚并妾子总八人,抚养无别,事舅姑自竭妇礼。”[23]此后,类似的表彰孝子的记载不绝于史。据统计,《续日本纪》(797年成书)表彰孝子的记载有10件,《续日本后记》(869年)5件,《文德天皇实录》(879年)1件,《三代实录》(901年)4件。

孝谦天皇在位期间(749—758年),崇尚儒家思想的藤原仲麻吕掌握大权,对“孝”道的提倡似乎达到高潮。757年(天平宝字元年)4月,孝谦天皇下诏称“治民安国必以孝理,百行之本莫先于兹。宣令天下家藏孝经一本,精勤诵习,倍加教授”。[24]该诏令是否如实贯彻执行,现已无从考证。但是,如此推崇“孝”道,且诏令“家藏孝经一本”,在日本历史上却是空前绝后。

进入奈良时代以后,出于中央和地方统治者通过制定法令和采取行政措施予以宣扬、倡导,“孝”道似乎己被日本人广泛接受,成为公认的道德规范。首先,在选定皇位继承人时,能否躬行孝道已诚为重要评定标准。757年3月,孝谦天皇诏讼废皇太子道祖王,其理由是“身在谅黯,志在淫纵,虽加教敷,曾无改悔”(居丧期间,不守定礼而纵情声色,屡加教谕,又不曾改悔),即因为不守“孝”道而丢了皇太子的位子。4月,在讨论选定新的皇太子时,藤原丰成和藤原永手推荐道祖王之兄盐烧王,文室珍努和大伴古麻吕则推举池田王。孝谦天皇说“池田王者,孝行有阙。盐烧王者,太上天皇责以无礼”,分别以不守“孝”道和“无礼”为由予以否决,最后选择的是“不闻过恶”的大炊王。[25]固然,立太子的背后,或许有政治斗争背景,但公开的选择标准毕竟是能否遵奉“孝”道。即使贵为天皇也须践履“孝”行。850年(嘉祥3年)正月,仁明天皇前往冷然院朝觐太皇太后。本应“南面而听天下”的天皇,此时也“北面而跪”。左右观者纷纷感叹道:“天子之尊,北面跪地。孝敬之道,自天子达庶人。”[26]

除皇室外,在贵族与官僚中间,奉行“孝”道亦成美谈。仁明天皇(833—849年在位)时,高官藤原吉野去上朝,其父听说他家有鲜肉,便遣人索取。庖丁吝啬,拒而未授。藤原吉野下朝回家后闻此事,不仅怒责庖丁,且决定自己终生不复肉食。此事得到世人称赞,说他“忠孝之道,与为多焉”。[27]著名书法家桔逸势(?—842年)不拘小节,因而被牵连谋反事件,遭流放于伊豆。他的女儿执意随从侍奉。监送官兵叱之令去,她昼止而夜行。后行至远江某驿站,桔逸势病故。“女攀号尽哀,便葬驿下,庐于丧前,守尸不去,乃落发为尼。”后桔逸势得赦免,可归葬本乡。“女尼负尸还京,时人异之,称为孝女。”[28]《令义解》的作者、著名歌人小野篁(802—852年)曾被任命为遣唐副使,当他托辞不受时,所提出的理由也是“家贫亲老……当致匹夫之孝耳”。[29]上述历史事实表明,从中国传入的“孝”观念,己影响至统治阶层的行为层次,成为他们的道德行为规范。

奈良平安时代,还出现了一些知识分子开始从理论上探讨“孝”之意义。“孝”与“忠”的关系问题即是讨论的课题之一。于827年编成的汉诗文集《经国集》,现已不存完本。据其序文说,《经国集》“载作者百七十八人,赋十七首,诗九百十七首,序五十一首,对策三十八首”。[30]对策文中便有主金兰写的论忠孝的文章。其策问是,“以孝事亲,以忠奉国。既非圣贤,孰善兼之。必不获已,则何后何先?”对于这一千古难题,主金兰的回答是,应忠孝并重,移孝于君便是忠。这一论旨虽无新意,不过是《孝经》“君子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的翻版,但毕竟表明“孝”已成为当时知识人理论探讨的内容。空海(774—835年,谥号弘法大师)所著《三教指归》,被誉为日本第一部具有独创思想的著作。它是从佛教的立场对儒学和道教进行批判的。由于空海在18岁时曾入大学寮学习儒家经典,因而《三教指归》也表现了他对儒学的理解。在《三教指归》序文中,曾谈及他皈依佛教而出家时的经历。当时,亲朋旧识“缚我以五常索,断我以乖忠孝”。他答辩说:“圣者驱人,教网三种,所谓释、李、孔也。虽浅深有隔,并皆圣说。若入一罗,何乖忠孝。”[31]在空海看来,儒学、道教、佛教均为圣说,虽有学说层次深浅之别,但任何一种学说均不违背共同价值“忠孝”。在《三教指归》下卷“假名乞儿论”中,空海借笃信佛教的“假名乞儿”之口,批判儒学的世俗名利和道教的神仙脱俗,认为明三世因果之理法,劝导众生的实践活动才是真正的“忠孝”。关于“孝”,他认为“怡面候颜,先心竭力,出入告面,夏冬温清,定省色养”,固然是“孝”,但为“小孝”。“小孝用力,大孝不匮”。何为“大孝”?他以泰伯和求道时代的释迦牟尼为例,说:“泰伯剃发,永入夷俗。萨棰脱衣,长为虎食。父母致倒地之痛,亲戚有呼天之叹。因此而视,毁二亲之遗体,致九族之念伤,谁复过此三子哉。当如卿告,并犯不孝。虽然,泰伯得至德之号,萨棰称大觉之尊。然则,苟合其道,何拘近局。”即他认为泰伯与释迦牟尼虽犯“小孝”,但施仁德于天下,导众生于觉境,亦合于“道”,即是“大孝”。他还以《佛说盂兰盆经》中的故事人物罗卜与那舍拯救父母脱离饿鬼道为例,说:“罗卜之拔母苦,那舍之济父忧,宁非大孝哉。”[32]空海的《三教指归》表明,在奈良平安时代,不拘宗教信仰如何,不管对“孝”做何解释,但“孝”确已成为知识人共同首肯的道德观念。

那么在一般民众中,作为外来思想的“孝”观念的渗透状况如何呢?笔者在拙著《儒家思想与日本文化》中,曾以《万叶集》中描写亲子间情的关系和恋情重于父母之命的和歌为例,说明“在奈良时代的日本,尚未形成父权与夫权赖以存在的经济与社会基础。因而,尽管日本的律令和天皇的诏令欲推行父家长制的道德规范(如‘孝’和‘贞洁’等),但它们对当时日本人的实际道德生活却几乎没有约束力量”。[33]但是,有些资料表明,这一观点应予修正。

《日本灵异记》(全名《日本国现报善恶灵异记》)是奈康药师寺的出身市井的僧人景戒收集编撰的民间故事集。其成书时间,据日本学者推测约在785年(延历4年)至823年(弘仁14年)之间,即在奈良时代末期和平安时代初期。[34]该书是根据佛教的因果报应思想讲“现报”(现世报应,即“作善恶业,即于此身而受报者,皆名现报”),以劝善惩恶的。所收集的故事,虽有些是中国佛教故事集《冥报记》和《般若验记》(全名《金刚般若经集验记》)的翻版,但有些也是从日本民间搜集来的,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看出民众的善恶标准与道德观念。该书收录的119个故事中,有3个是讲不孝子女遭恶报的。其一是上卷第23缘“凶人不孝帮 房母,以现得恶报缘”,该故事讲孝德天皇(645—654年在位)年间有个不孝之子,不仅不赡养生母,还向其母出借稻谷,逾期未偿,便逼母归。众人责以“何违学不孝亲母”,结果该恶子精神错乱,房屋起火、妻子失养,本人亦冻饿而死。[35]其二是上卷第24缘“凶女不孝养所生母,以得恶死报缘”[36]。其三是中卷第二缘“恶逆子爱妻将杀母谋现报被恶死缘”,是讲圣武天皇(724—784年在位)时一个“恶逆”之子,不愿与妻子别离去服兵役,于是欲杀母以母亡为由求免征,结果在举刀杀母时,突然地陷而亡。以上故事的发生时间与经纬虽未必可信;而且又是讲佛教因果报应的,但是,以“孝”为善,以“不孝”为恶的道德观念在某种程度上已渗透入民众间却是不容忽视的历史事实。固然,在民众中如《万叶集》所示的亲子间的相互之情仍是民众间亲子关系的主流,但“孝”观念亦已开始渗透于民间,并非“对当时日本人的实际道德生活几乎没有约束力”。这便是我的新认识。

在进入奈良时代以后,为何“孝”道得到提倡并逐渐渗透于统治阶级与民众之中呢?我以为其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因为当时的日本统治阶层已理解了“移孝之忠”的道理,认识到提倡“孝”道,有利于维护其中央集权统治和君臣尊卑的社会秩序。家族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亲子关系是基本的人际关系。若确立了家族内的上下秩序和亲子间的尊卑服从关系,作为家族之延长与扩大的封建社会秩序和君臣之间的尊卑服从关系自然就会得到维护。中国的儒家学者早就悟出了这个道理。《孝经》说:“君子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日本的统治阶层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并从统治实践中也体认到这些道理。720年(养老4年),元正天皇下诏说:“人禀五常,仁义斯重。士有百行,孝敬为先。”[37]757年孝谦天皇下诏批评当时的世风是“移孝之忠渐衰”。[38]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日本的统治阶层,通过普及儒家典籍、制定法令和劝奖与严惩等行政措施,大力宣传提倡“孝”道,并使其逐渐成为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

二是因为8世纪以后,父家长制的家族制度己逐渐确立,于是接受作为外来思想的“孝”的社会基础业已逐渐形成。据残存至今的奈良时代的户籍和计帐来看,当时的户主即家长已都是男性。[39]《律令—继嗣令》又规定了嫡庶区别和嫡子继承制。如规定三位以上的贵族的继承顺序是:嫡妻长子、嫡孙、嫡子同母弟、庶子、嫡孙同母弟、庶孙。[40]至于四位以下,则只说:“唯立嫡子。”[41]固然,律令做出上述规定后,继承权的实际状况未必会立即照章而行。例如当时任命称为“郡领”的地方官时,多从地方豪族中选拔,有些地方由于尚未确立明确的嫡庶制度,常常引发族内纠纷。749年(天平胜宝元年)圣武天皇下诏指出:这种族使“孝悌之道既衰,风俗之化渐薄”,于是规定“简定立郡以来谱第重大之家,嫡嫡相继,莫用旁亲,终绝争讼之源,永息窥窃之望。”[42]从此嫡子继承至少在中央或地方的贵族中已成为公认的制度。至此,我们便可以说以父系继承、亲权强大为特征的父家长制家族制度己基本形成。这样,移植“孝”道的社会基础亦已确立,宣扬与遵从“孝”道,便是应有之义了。

自“大化革新”后,日本从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舍,以天皇制为中心的中央集权政治制度亦逐渐确立,这是日本历史的进步。在这一过程中,尤其是进入奈良时代之后,日本的统治者倡导“孝”道,借以维护中央集权政治制度和尊卑上下的封建社会秩序,这在当时来说也是有进步意义的,至于以后,儒家的“忠孝”之道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防止人民反抗的思想工具,尤其是经明治维新进人资本主义时代以后,“克忠克孝”成为日本军国主义和天皇制法西斯主义愚弄人民、驱使他们走向侵略战争的思想武器,其反动作用自不可否认。然而,这与日本封建社会确立期“孝”道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之一面,应作别论。

此外,在中国儒家的“孝”道移植入日本之前,日本人虽存在亲子间的自然亲情与敬养亲老的风俗,但这种情感与习俗尚未上升为伦理学的概念。接受中国儒家的“孝”观念,使日本人固有的情感与习俗取得了理论形式。而且,“孝”所包含的“善事父母”的意义被日本人公认为道德规范,这在日本人生活史和日本伦理思想史上来看也是一个进步。诚然,儒家之“孝”道所包含的强调亲权和片面顺从父母的一面,它破坏亲子间的原有平等关系,压抑子女的个性自由,这种负面作用自是不容忽视的。

总之,日本人是在奈良时代以后才广泛地接受了作为外来思想的中国儒学的“孝”道。这不仅是日本统治者大力提倡的结果,也是日本社会发展的自然趋势。毋庸置疑,接受“孝”道,对日本社会发展的和日本人的精神生活有正负两方面的作用,但在日本封建社会确立期的奈良平安时代,其积极作用却是占主要地位的。

注释:

[1]详见李裕民:《殷周金文中的“孝”》,《考古学报》1974年第3期;何平:《“孝”
道的起源与“孝”行的最早提出》,《南开学报》1988年第2期。
[2][3][4](日)《古事记》,邹有恒、吕元明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5—
16、28—30、71页。
[5](日)《日本书纪》神武天皇4年条。
[6](日)《日本书纪》绥靖天皇即位前纪。
[7](日)《日本书纪》推古天皇12年条。
[8](日)《类聚三代格》卷1序事。
[9]—[21](日)《日本思想大系 3 律令》,岩波书店1977年版,第263、270、284、
278、430、430、255、170、191、236、18、16、90页。
[22][23](日)《续日本纪》元明天皇和7年条。
[24][25](日)《续日本纪》孝谦天皇天平宝字元年条。
[26](日)《续日本后纪》仁明天皇嘉祥3年条。
[27](日)《续日本后纪》仁明天皇承和13年条。
[28](日)《文德实录》文德天皇嘉祥3年条。
[29](日)《文德实录》文德天皇仁寿2年条。
[30]转引自(日)冈田正之《日本汉文学史》,古川弘文馆1954年版,第118页。
[31][32]《日本古典文学大系 71 三教指归·性灵集》,岩波书店1977年版,第85、121—123页。
[33]王家骅:《儒家思想与日本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87—291页。
[34][35][36](日)《日本古典文学大系 70 日本灵异记》,岩波书店l978年版,第6—17、124—126、126—128页。
[37](日)《续日本纪》元正天皇养老4年条。
[38](日)福尾猛市郎:《日本家族制度史概说》,吉川弘文馆1978版,第41页。
[40][41](日)《日本思想大系 3 律令》,岩波书店1977年版,第281页。
[42](日)《续日本纪》圣武天皇天平胜宝元年条。

原载《日本学刊》199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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