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授予版权只有三年,可出版社却在版权到期后继续发行。近日,广东高院对日本著名小说家渡边淳一诉珠海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的四宗案件作出终审宣判,判决珠海出版社构成侵权,渡边淳一获赔人民币67万余元。
涉案的四部日文长篇小说分别为《飘雪》、《雪舞》、《艳妆》、《艳骨》,其作者为日本著名小说家渡边淳一。2002年1月31日,渡边淳一与珠海出版社签了《翻译出版合同书》,约定渡边淳一授予珠海出版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翻译出版上述四部作品的独家出版发行权,合同期限为3年。按规定,合同于期满后自动无条件终止,珠海出版社仅可在合同终止后的一年内销售库存书籍。
版权理应在2005年1月底到期。可2007年10月,渡边淳一的委托代理人在珠海、上海、北京等地购买到《飘雪》、《雪舞》、《艳妆》、《艳骨》四本图书,版权页记载显示,出版发行为珠海出版社;而印次则为2002年10月第1版,2006年5月第2次印刷。
2008年6月30日,渡边淳一向珠海中院提起四宗诉讼,请求判令珠海出版社停止对上述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珠海中院一审认定珠海出版社侵权成立,判令珠海出版社停止复制、发行上述图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27.69万元。珠海出版社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终审认为:珠海出版社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二审遂维持了上述四宗案件的一审判决。